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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年前,买房最终分居。配偶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在离婚诉讼中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诉讼中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
法院审理认为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并结合给予目的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
庭审中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婚前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